Article 3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支持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雨水集蓄利用,鼓励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制度,加强再生水利用量目标刚性约束和责任考核。生态补水、工业生产、景观绿化、建筑施工、市政杂用等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