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