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相应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