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爱学生身心健康,支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