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管理工作,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