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第三十六条有效为学校建设校舍、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