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第三十七条有效因学校教职工实施非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教职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