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为学校建设校舍、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依法承担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