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和保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军事设施保护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