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提出保护需求,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予以落实。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