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设有军事设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军事设施保护小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