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与军事设施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有关军事机关和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有关部门的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协调,必要时由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评估。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的,报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