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与军事设施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景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权限与负责管理军事设施的战区级军事机关商定,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其组织实施、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