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军用通信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在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二)在埋有电缆、光缆的地面上钻探、种树、挖砂、采石、取土,倾倒腐蚀性废弃物;(三)移挪电杆或者更改线路,在电杆及其拉线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四)在电杆及其拉线、天线搭架和其他设备上拴绑重物、牲畜,向电杆、电线、绝缘子进行射击;(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军用通信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