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飞行安全和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一)修建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

(二)修建超出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飞行安全和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灯光、标识或者物体;

(四)升放动力伞、滑翔伞、无人机、风筝、孔明灯、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或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五)焚烧秸秆、垃圾,排放影响飞行安全和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烟尘、粉尘、废气,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和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植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影响飞行安全和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其他活动。

军民合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