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样式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设置标志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或者损毁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标志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