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样式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设置标志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或者损毁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标志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