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由各组推选的代表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可以发表意见;列席会议的人员,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