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重点就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