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重点就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