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立法工作专班应当派人参加。根据分组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