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立法工作专班应当派人参加。根据分组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