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六十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三)违规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