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

(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

(三)违规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