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九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一)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五)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代管情况;(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