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符的原则,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根据物业服务事项范围、服务标准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市物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