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八条有效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对于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