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三)不文明执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