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与作业服务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点(站)、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