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点(站)、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