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处置建筑垃圾的,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自行运送、投放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场所;无法按规定运送、投放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清理运送。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