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定期休市消毒,做好防疫工作;加强病媒生物防控,将场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店面(摊位)经营者保持店面(摊位)卫生整洁以及经营工具、商品摆放整齐,不得占道、扩摊或者流动经营。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公共卫生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开展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