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核、纸屑、烟头、饮料瓶、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二)随地便溺;(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