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任何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核、纸屑、烟头、饮料瓶、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二)随地便溺;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