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共享单车(电动车)管理办法,合理规划停放区域,加强准入、退出和经营服务管理,控制投放总量。管理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围栏等手段规范运营服务,加强日常卫生保洁,及时清理无序停放和损坏的共享单车(电动车)。

使用人应当文明规范使用、停放共享单车(电动车)。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