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道路及公用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无障碍设施整洁、畅通、完好;

(二)交通护栏、交通标志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有效、完好;

(三)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井盖等设施齐全、正位;

(四)岗亭、站亭等设施整洁、完好。

城市道路及公用设施出现污损、移位、缺失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补齐。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