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等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期限到期后及时清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广告和宣传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用于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