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人:(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其受托人为运行维护责任人;(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为运行维护责任人;(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合同约定负责运行维护的主体为运行维护责任人;(四)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