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海绵城市设施竣工资料纳入工程档案,并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移交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