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海绵城市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人: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其受托人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合同约定负责运行维护的主体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四)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