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养犬人条件由市级公安机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信息变更、犬只死亡或者送交收容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等形式为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提供便利。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为犬只配备智能犬牌,植入电子标识或者录入生物特征识别信息。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