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携带烈性犬、大型犬等禁养犬只。禁养犬只品种名录和图片由市级公安机关会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只。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

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三日以上的,养犬人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并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