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楼顶、楼道、绿地、地下停车场等公共区域饲养或者放置犬只;

(二)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随意弃置死亡犬只;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五)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