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在以下时限内,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免疫证明:(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三十日内;(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免疫接种信息,并报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