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宣传等工作,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