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促进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上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