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组织协调以及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分送和存档等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