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并提请审议。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通过人大常委会公报或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