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畅通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渠道。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办理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时,可以听取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具备专业能力和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