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处理的,或者提出不予修改、废止的理由经审查认为不成立且制定机关不予纠正的,由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后予以通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