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于迟报、漏报、报送不规范等情况予以通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