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纠正的,法制委员会依照改变或者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改变或者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建议进行审议时,制定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书面陈述意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