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主任会议或者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向制定机关发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反馈,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法制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